6月29日,記者就此事來到喬女士打工的富麗久超市。老板李先生對記者說:“我們店里有規(guī)定,員工遲到、早退、曠工,以及店內(nèi)丟失商品,都要對員工按章處罰。超市里丟東西,是因為店員疏于看管,理應賠償。但是賠償?shù)臉藴适前凑者M貨價,并不是零售價?!?
6月29日下午,記者就此咨詢了內(nèi)蒙古蒙晟睿律師事務所的白喜文律師。白律師認為,首先,單位處罰員工要有明確的規(guī)章制度為依據(jù);其次,要有證據(jù)證明員工 違章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單位給予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其月收入的20%。也就是說,該超市對員工的罰款超過了法律規(guī)定的標準,應當將超額部分予以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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